鄂安协﹝2018﹞5号
各相关企业、评审机构、专家: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现场核查工作,落实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检查评审单位服务质量,规范专家现场核查行为,省安全生产技术协会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6〕111号)、《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安监发〔2014〕8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技术协会
2018年4月12日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现场核查指导意见(试行)
一、现场核查对象
1.评审组织单位拟定组织评审报告审核的企业;
2.评审组织单位已完成评审报告审核的企业;
3.已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牌匾的企业。
二、核查目的
1.自评报告、评审报告内容与企业实际的符合性;
2.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条件符合性审核;
3.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是否符合评审标准要求;
4.掌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实际运行情况。
三、核查程序
1.依据相关规定,评审组织单位按比例,综合地区、行业、专家意见、评审单位等因素,确定抽查的企业;
2.核查企业确定后,提前2天通过湖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申报管理系统向核查企业及其评审单位发出核查通知,同时通过电子邮箱向核查企业发核查公函,企业将公函抄报给当地安监部门和评审单位,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准备;
3.评审组织单位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到核查现场召开核查首次会议,核查企业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4.评审组织单位根据核查企业类型,征求专家组长意见选定核查项目表;
5.专家组长根据核查范围,安排核查任务并组织检查,企业予以配合;
6.专家按分工履行核查职责,在核查过程中或沟通会中与企业进行充分沟通,形成专家个人意见;
7.专家组长组织形成专家组意见;
8.评审组织单位组织核查末次会议,会议内容包括专家通报个人意见、专家组长通报专家组意见、总结核查工作;
9.企业、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按要求完成后续工作。
四、核查要求
1.企业接到核查通知后,应如实报告生产情况,同时做好会议场所、资料、配合人员等准备工作;
2.现场核查结束后,基本合格的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应立即组织整改,并按规定的时间完成,编制出整改报告,附上相应的印证件,提交给评审单位,已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牌匾的企业直接交评审组织单位。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按要求整改合格后,应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3.评审单位应安排人员一并接受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结束后,帮助、指导企业完成整改工作,对其出具的整改报告须进行现场确认或评审,作出结论,并形成书面材料;
4.评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企业整改报告及附件和整改说明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分别通过相应的途径报送到评审组织单位。如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在评审时亦存在,评审单位须就此作出说明,报评审组织单位;
5.核查专家接到核查邀请后,需回避的,应主动说明。事前认真审阅核查资料,了解核查企业自评、评审基本情况。沟通会上通报本人核查情况,听取意见,作出回应;
6.专家组长负责核查工作的安排、专家组意见整理和通报,整改结果的审核;
7.评审组织单位确定核查企业后,提前2天将核查通知、公函发给相关单位,同时将核查资料、事项及安排书面通知专家。现场核查结束后,提出整改时间要求,跟踪整改进度,协调相关工作,落实整改结果的审核,通报现场核查最终结论;
8.核查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企业,原则上由评审组织单位直接通报现场核查的结论;核查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企业,完成整改工作,经审核后,由评审组织单位通报是否通过现场核查的最终结论。未按时完成整改的需说明情况,超过三个月未提交整改报告的,评审组织单位按现场核查不通过程序处理。
五、核查内容和方法
1.评定标准核查。评审组织单位按照评审要素全覆盖的原则,将针对企业考核评定标准检查点总数均分为若干份现场核查表,每份检查表一级要素全覆盖,且检查点数为评定标准检查点总数的三分之一或不低于60个检查点数。核查专家对表检查,按表上内容填写检查情况及检查结论。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2.重大事项的核查。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或未销号的;“三同时”手续不完备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的;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两重点一重大”监测控制不符合规定的;主要工艺单元描述错误或与实际不符合的;评审报告整改复查结果与专家现场核查结果严重不符或评审报告弄虚作假的;专家现场核查新发现的不符合项超过评审报告中不符合项50%的。现场核查时,专家逐一检查、确认。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
3.其他内容的核查。评审报告指出的事项问题、现场不符合二级企业要求事项的问题,不在检查表内的事项问题,同属核查随机内容。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
六、现场核查结果认定
现场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核查“合格”需同时满足:现场检查项目表汇总结果,基本符合率≧90%,其中符合率≧50%;重大事项的核查均为符合。
核查“基本合格”需同时满足:现场检查项目表汇总结果,基本符合率≧75%,其中符合率≧20%;重大事项的核查均为符合。
“合格”、“基本合格”以外的企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
本指导意见与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条款有冲突的,服从法律法规或文件。
注:
1.基本符合率=〔(基本符合项数+符合项数)÷核查项目数〕×100%;
2.符合率=〔符合项数÷核查项目数〕×100%;
3.核查要素点得分为该项分值的(≧)90%为符合;核查要素点得分分为该项分值(≧)60%且<90%为基本符合;核查要素点得分为该项分值(<)60%的为不符合;
4.核查项目数为核查点数减去不涉及点数(专家组确认,评审组织单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