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

湖北省安全生产技术协会分支机构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省安全生产技术协会(下称本会)所属分支结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本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一致。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领导。分支机构可根据本会章程以分支机构名义独立对外开展活动,但需先报理事会备案。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条  分支机构工作职责是:

(一)积极发展会员,加强与会员的联系,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

(二)加强与相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代表本会开展相关工作与活动,大力拓宽业务领域。

(三)及时向本会反映所在领域安全生产的新动向、新举措,广泛宣传本会的宗旨和服务功能。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专职工作人员;

(四)承认本会章程,并有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五)有开展相应工作与活动的能力。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本会秘书处提供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其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三)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挂靠单位履行职责的承诺、筹备进度及计划成立时间等。

第八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不予设立:

(一)在本会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的活动范围超越本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六)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本会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本会秘书处将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书以及加盖本会印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及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等文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应当按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准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第十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可以凭登记证书到登记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刻制印章。

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确需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必须在本会秘书处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本会办理分支机构变更,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加盖本会印章的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

(三)《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变更负责人时,需提交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有关变更事项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本会决定注销分支机构,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加盖本会印章的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注销事项的会议纪要;

(三)《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

有关注销事项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印章。

第十三条  本会被注销或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十四条  本会负责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有挂靠单位的分支机构,应实行本会与挂靠单位的双重管理,业务工作由本会管理,其他由挂靠单位负责。

没有挂靠单位的分支机构,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依据本会章程制定工作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机构中英文名称、办公地址、具体业务范围与重点工作、主要活动方式、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任免、资产管理和使用以及其他有关条款;工作规则应经分支机构成立或换届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本会备案。

第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理事会)会议,至少举行一次专业会议或活动,并能够完成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会章程发展50家以上单位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即为本会会员,由本会统一颁发会员证,收取会费,开具会费收据,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各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重复收取会费。本会应按照所收取的单位会费标准的40%的比例用于各分支机构办公成本和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于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产生第一届委员会(理事会)。每4年一届。

分支机构成立或换届后,应在30日内将本机构的组成人员名单、会议纪要和有关表格报送本会秘书处。

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分支机构代表大会的,须报请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但延期召开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理事会),设主任委员(会长)1人、副主任委员(副会长)5—9人,委员(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1人。其主任委员(会长)、副主任委员(副会长)从本会会员中产生,由委员(理事)候选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分支机构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通过,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担任。

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原则上不连任。

分支机构秘书长原则上应设专人,其人选应由分支机构挂靠单位选派,没有挂靠单位的,其秘书长人选由该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会长)提名,经委员会(理事会)批准后聘任。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分支机构和挂靠单位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和处理分支机构日常业务。

分支机构的公章、财务专用章由分支机构秘书处妥善保管,并随挂靠单位变更而移交。

第二十一条  挂靠单位是分支机构工作的重要依托和保障,应在人、财、物等方面给分支机构大力支持,创造良好的办公条件,并承担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为:

(一)规定比例的会费收入;

(二)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会员的捐赠和有关单位的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各项收入属于本会所有,分支机构具有使用权。

分支机构的各项工作与活动经费可从分支机构的各项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挂靠单位支持。经费支出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会相关规定执行。

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分支机构的各项收入和经费的使用有监督和冻结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的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前向本会秘书处报送工作总结、收入与支出情况和当年主要工作和活动计划。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会相关规定执行。

分支机构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予以撤换负责人、变更挂靠单位或撤销。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分支机构印章的;

(二)非法刻制印章或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超出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对自身内部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未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和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并以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六)侵占、私分、挪用分支机构资产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