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运行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01 22:28|栏目: 通知 |浏览次数:
鄂安监发〔2013〕40 号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省安全生产技术协会:为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运行机制,省局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

鄂安监发〔2013〕40 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省安全生产技术协会:

为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运行机制,省局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运行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28日    

湖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考评运行工作制度(试行)

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3〕3号)和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要求,特制定《湖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运行工作制度(试行)》。

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坚持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

三、省安监局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单位,省安监局相关处室负责相关行业标准化的推进、监督、管理工作。湖北省安全生产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受省安监局委托,具体承担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申报受理、审核认定、公告和颁发牌匾等工作。

四、考评程序和方式

标准化考评工作,原则上应自评审组织单位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具体考评程序和方式如下:

(一)受理申请。

由协会负责受理,并当场向申报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报材料审查。

由协会组织3-5名专家(含1-2名相关监管处室人员),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性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由协会书面通知企业开展评审工作,并将情况函告相关安监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协会书面告知企业和相关安监部门,并说明原因。

(三)选择评审单位。

由企业在安监部门公告确认的评审单位中自主选择。

(四)机构评审。

评审单位原则上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1.评审。协会将申请材料转交企业选定的评审单位,由评审单位与企业商定评审时间,按期开展评审。

2.提出意见。

(1)经评审,认为企业已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要求的,由评审单位向协会提出认定建议,并按要求提交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

(2)经评审,认为企业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要求的,评审单位向企业提出不能认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理由和整改意见,并报协会备案。

(五)协会审核。

1.评审报告审核。协会组织3-5名专家(含1-2名相关监管处室人员)对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现场核查。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

(1)对高危企业或协会认为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及企业,并组织3-5名专家(含1-2名相关监管处室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将现场核查意见以及相关评审资料报省安监局审批。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将存在的问题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和企业,并提出整改建议。经企业整改、评审单位复评后,由协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

(2)对不需组织现场核查的,由协会直接向省安监局相关处室报送审核报告以及认定建议。

(六)省安监局审批。

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1.省安监局有关处室收到协会上报的认定建议后及时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符合要求的,由有关处室及时呈送局分管领导审批。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函告协会,并说明理由。

2.省安监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有关处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函告协会。

3.协会应在2个工作日将省安监局审批结论书面通知评审机构及企业,并函告相关安监部门备案。

(七)公告。

根据省安监局批复意见,协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省安监局名义在省安监局网站和省安全生产技术协会网站上进行公告;每半年在湖北日报、《湖北职业安全》杂志进行公告。

(八)颁发牌匾证书。

由协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要求制作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和证书,并给达标企业颁发牌匾和证书。

(九)抽查和复评。

协会对达标企业在颁证后半年内按一定比例进行现场抽查,根据需要对达标企业进行年度审核,并在企业达标证书到期前的3个月内组织复评。

1.经现场抽查或复评,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且达标后能够按照标准化要求运行的,将抽查或复评情况报省安监局,同时函告评审单位。

2.对未能保持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成果,安全管理滑坡的,向企业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建议,企业整改到位后,由协会组织专家重新复评。经二次复评,未能达到要求的,向省安监局提出取消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等级的建议。

3.对因评审机构弄虚作假使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的,向省安监局提出暂停该评审单位评审工作并责令整改的建议,对两次核查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该评审单位评审资质的建议。

(十)撤销。

1.在达标有效期内,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大型企业发生两次较大事故、中小型企业发生一次较大事故的;企业达标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复评或复评不达标的,省安监局下达撤销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等级的决定,并将情况通知协会,由协会函告企业交回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和证书。

2.对因发生事故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等级的企业,协会应组织专家会诊,协助企业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研究治本措施,帮助企业巩固安全生产标准化成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每半年,协会以省安监局名义在湖北日报、省安监局政府网站、省安全生产技术协会网站、《湖北职业安全》杂志办理撤销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公告事宜。

五、建立电子档案。由协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库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信息数据库,详细记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评审情况、运行及巩固提高情况,实现一企业一份电子档案。

六、本制度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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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运行工作流程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受理通知书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

4.湖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专家评审意见表

5.湖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专家组评审意见表

6.湖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认定审批表

7.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8.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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