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粉尘涉爆执法检查】
2026年5月18日,百色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广西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木工机械、砂光机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车间木工机械、砂光机干式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车间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46条的规定,百色市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6月10日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合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粉尘爆炸的五个条件】
可燃性粉尘;粉尘云达到爆炸浓度;有点燃源;有氧气;空间受限。五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发生爆炸。
清扫用于控制粉尘浓度,除杂与防爆电气用于控制点燃源。
第一次爆炸往往不大。冲击波把地面、梁上、管道里的积尘扬起,形成更大范围的粉尘云,紧接着是二次爆炸,破坏力远大于第一次。
【三处对照检查】
第一处,除尘系统。
是否按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是否与可燃气体共用一套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是否互联互通;是否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铝镁等金属粉尘是否采用负压方式除尘。
第二处,风管与除杂。
干式除尘系统是否安装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装置;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是否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措施;管道内是否积尘。
第三处,清扫。
是否有粉尘清理制度并明确清理范围、周期、方式与责任人;粉尘作业区域是否每班清理;是否存在用压缩空气吹扫积尘的情形;是否存在积尘严重情形。
用压缩空气吹扫不可取:气流会使沉积粉尘扬起形成粉尘云。清扫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方法,如负压吸尘等。《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9.5条: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法条链接】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二十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
(四)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