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煤气危害的场所应当设置一氧化碳声光报警器
发布时间:2026-10-20 13:51|栏目: 灾害预防 |浏览次数:
【案件事实】2024年8月16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金属冶炼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硅钙合金矿热炉五楼电极桶焊接区域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

【案件事实】

2024年8月16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金属冶炼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硅钙合金矿热炉五楼电极桶焊接区域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第4.10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六)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某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0.5万元。

 

【专家评析】

矿热炉若因电极糊焙烧不充分发生漏糊现象,会导致电炉电极小料面板结、透气性变差,进而发生大面积塌料,造成炉内一氧化碳气体瞬间释放,产生大量易燃易爆气体;电极糊在漏糊过程中产生大量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将进一步提高矿热炉烟罩内易燃易爆气体的浓度。《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第4.10条规定:“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六)项,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知识点自测★

根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  )和安全警示标志。

A.检测报警仪

B.设备操作规程牌

C.指示图

 

 

(答案:A)

 

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