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发布时间:2026-10-20 13:49|栏目: 灾害预防 |浏览次数:
【案件事实】2023年12月8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正在使用的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进行除尘。经现场勘查,该

【案件事实】

2023年12月8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正在使用的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进行除尘。经现场勘查,该沉降室内堆积有大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干燥、细腻的木粉,除尘方式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8.4.2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五)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暂时停止使用除尘设备,并要求在隐患彻底排除、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使用。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

 

【专家评析】

粉尘涉爆企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主要包括木材加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8.4.2条规定:“禁止采用干式静电除尘器和重力沉降室除尘。”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五)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知识点自测★

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禁止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但可以采用干式静电除尘器除尘。(  )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