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复:2021-2025年矿山各种问题汇总 建议收藏!
发布时间:2025-12-13 10:07|栏目: 灾害预防 |浏览次数:
以下是2021-2025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官网交流互动板块的75条留言回复。 1.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一直处于需要重新编制或修订的路上?咨询:尊敬的国家局

以下是2021-2025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官网交流互动板块的75条留言回复。

  1.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一直处于需要重新编制或修订的路上?

咨询:尊敬的国家局领导:现就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频繁重编的问题向您咨询。无论何种检查,报告均会被指出需整改问题,即便山西焦煤、中煤集团等大型国企刚刚组织评审批复的报告,也未例外。此情况究竟是煤矿企业业务水平不足,还是检查人员业务能力、思想认识及对规范标准的理解存在差异所致?恳请领导给予指示,或由国家局、地方政府部门牵头组织评审、一锤定音,避免报告反复重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2025-11-07

回复:矿山应按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要求,综合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编制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并按要求组织审查。检查人员应按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及相关规定开展检查,检查中依法依规提出的问题,矿山应按要求整改。2025-11-12

 

  2.关于《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疑问

咨询:《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应急管理出版社出版)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应急管理出版社出版)与《规程》具有同等效力吗?2025-10-28

回复:您的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煤矿安全规程〉解读》为专家解读,不具有法律效力。《〈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编写,属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煤矿安全规程》做出的有效解释。2025-11-03

 

  3.煤矿用QBZ型启动器更换PIR智能保护器

咨询:煤矿用QBZ型启动器原来使用的JDB保护器属于淘汰设备,现在更换PIR智能保护器。这样开关的内部发生变化,产品的安全标志证书是否就已经失效了。因为更换开关的内部元器件,可能会改变一些电气爬电距离。那么更换保护器后,怎么能杜绝此类问题。2025-10-29

回复:按照目前的安全标志管理要求,保护器属于电磁起动器的C类安全标志受控零(元)部件,如更换保护器的规格型号或生产单位,电磁起动器需履行安全标志证书的变更流程,并进行必要的变更审查和检验,合格后换发新安全标志证书,方可进行销售和使用。2025-11-03

 

4.矿山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人员配置是否执行《关于明确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咨询:我们单位是矿山施工承包单位所属项目部,项目部负责人、管理人员配置是执行《关于明确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文件,还是执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谢谢。2025-10-15

回复:《关于明确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是对《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规定的“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学历和从业经历的解读,与《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不冲突。2025-10-20

 

5.《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咨询:在主要进风井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地下矿山不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但是动火区域回风侧有人,人员需要撤离吗,主要进风巷包括分层进风的巷道或斜坡道等,在主要进风巷道分出去的风进入分层这个分层动火,回风侧还用撤离人吗。请相关领导给予解答。2025-09-30

回复:主要进风巷包括分层进风的巷道或斜坡道等,在主要进风巷道分出去的风进入分层的巷道,在以上区域动火回风侧需要撤人。备注:电询留言人,留言内容仅针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2025-10-10

 

6.跟班带班咨询:煤矿矿领导跟班带班四六制,职工上下班三八制是否符合要求?2025-09-28

回复:国家对矿领导和职工之间的劳动组织方式没有统一规定,只要确保有人员作业时现场有矿领导带班即可。2025-09-30

 

7.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程量的认定咨询:根据《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第1部分:总则》(KAT22.1-2024)5.6规定,对于已经开展物化探、钻探、三维扫描等工程,并且经过评估,搜集的相关资料完整、可靠的,是否可以直接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不需要再开展现场探查、测试与试验等。谢谢。2025-11-03

回复: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应在资料分析和现场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评估具有实际工程量支撑的实测资料以及收集到的隐蔽致灾因素其他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若相关资料完整可靠且已有实际工程量支撑,则可编制相应部分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内容;否则应继续开展现场探查、测试与试验等工作,进一步查明隐蔽致灾因素。2025-11-06

 

8.非煤露天矿山专业技术人员需要配备哪些人员?

咨询:以前的矿山局〔2022〕4号文,规定露天矿山要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一名。今年的矿安综〔2025〕12号文,规定非煤露天矿山五科职能部门不一定是5个。请问:1.现在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配备几人?2.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什么学历、专业、工作年限等条件要求?3.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吗?需要中级还是初级?2025-10-20

回复:《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和《关于明确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矿安综〔2025〕12号)两个文件要求不冲突,矿安〔2022〕4号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矿安综〔2025〕12号是对部门设置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关于明确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未对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学历和从业经历进行要求。2025-11-03

 

9.同一煤矿一个采煤工由采一队调整到采二队,需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吗?如需,进行多少学时培训?

咨询:同一煤矿一个采煤工由采一队调整到采二队,需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吗?如需,进行多少学时培训?请帮忙说一下《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七条中对井下员工“工作岗位调整”的定义,岗位未变区队变动是不是不属于工作岗位调整,可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呢?2025-10-13

回复:在同一煤矿岗位未变、区队变动不属于工作岗位调整,无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2025-11-0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

 

10.根据4号文和《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配备专职的五职矿长,不可兼职;配备采矿、地质、测量、机电、通风的专职技术人员,且不可兼职其他职务咨询:请问按照《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职能部门可以不是5个,例如设立3个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负责人为主体专业且有五年以上经历。按照地下矿山领导带班规定,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可以带班,请问我职能部门负责人是否属于领导班子成员?不属于的话职能部门负责人兼职副总工参与领导带班是否可行?专职技术人员不可兼职副总工,也不属于领导班子么?请问领导班子成员的范围?2025-10-13

回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属于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可以参与带班。2025-11-03

 

11.备用工作面限员需要限员吗咨询:井工煤矿备用工作面,已经贯通还没有扩刷安装,上下顺槽及切眼可以同时作业,作业人数有限制吗?有明确规定吗?2025-10-11

回复:此情形需执行采煤工作面40人限员规定。2025-11-0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

 

12.请明确解释煤矿采掘工作面是否可将锚索、锚杆等支护工程外包施工咨询:应急管理部令2020年第4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否可以认为禁止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的喷浆、锚杆、锚索等工程外包施工?2025-10-11

回复:采掘工作面的喷浆、锚杆、锚索等工程属于采掘工作面形成过程中施工环节或井巷维修作业内容,按要求不得进行劳务承包。2025-11-03

 

13.非煤露天矿山“五职矿长”、“五科”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配备问题咨询:矿安〔2022〕4号中要求“露天矿山应当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矿安综〔2025〕12号中要求“五科”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是否可以理解为:需要同时分别配备矿安综〔2025〕12号中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矿安〔2022〕4号中的专职技术人员。2025-10-11

回复:《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和《关于明确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矿安综〔2025〕12号)对露天矿山人员配备要求不冲突,都需执行。2025-11-03

 

14.金属非金属矿山整体托管咨询:金属非金属矿山整体托管后,托管方需不需要配备五职矿长,技术人员。2025-10-09

回复:金属非金属矿山委托整体管理政策文件正在制定中。2025-11-03

 

15.持有效矿长资格证可不可以担任煤矿安全副矿长职务咨询:尊敬的国家矿山监察局领导您好!我现在持有矿长资格证,每年都按时参加年度再培训,证件都是在有效期限,现担任富源县大槐树煤矿安全副矿长,因煤矿信息化平台上传证件显示无效证件,这样要如何处理一下,我的第一学历是全日制专科,第二学历是函授本科,所学专业均是采矿工程,从事煤矿相关工作17年,2019年7月取得井工煤矿矿长资格证。2025-09-25

回复:2014年后,取消了煤矿矿长资格证,目前煤矿“五职”矿长需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即可。2025-11-03

 

16.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总监是否可以兼任五职矿长中的分管安全副矿长咨询:集团公司下属的中型非煤矿山企业设置了安全总监后,按照《两办意见》该非煤矿山企业设置的五职矿长中的分管安全副矿长是否能由安全总监兼任。2025-09-24

回复:《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非煤地下矿山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应当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2025-11-03

 

17.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以下问题。煤炭行业领域规范标准比较多,哪些标准是工作中强制执行或者执法依据、安全隐患引用条款咨询: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以下问题。煤炭行业领域规范标准比较多,除了法律、条例、规章以及“一规程五细则”外,还有GB(GB/T)、KA(KA/T)、MT(MT/T)、NB/T、AQ(AQ/T)及本省或外省的地方标准,哪些标准是工作中强制执行或者执法依据、安全隐患引用条款2025-10-25

回复:您的留言收悉,感谢您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安全规程,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属于法定必须执行的标准,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矿山安全领域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登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服务互动”栏目的“矿山安全标准服务平台”查阅下载。2025-10-29

 

18.矿山企业编码问题咨询:您好,隐蔽致灾普查规范要求,要在报告封面写清编码,编码共20位,由矿山或尾矿库编码(12位)+矿山类别编码(1位)+普查阶段编码(2位)+文件类别编码(2位)+成果文件编码(3位)组成。请问:矿山或尾矿库编码(12位)如何获取?或在哪里能查询到?谢谢。2025-10-09

回复:一、获取煤矿编码的方式为:使用本矿账号登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在煤矿基本信息中“煤矿编码”一栏可查到本矿编码。二、获取非煤矿山编码的方式为:联系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本矿山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厂家获取,也可联系010-64464357技术支持电话查询编码。2025-10-15

 

19.查找自己的留言及回复咨询:如何在官网查询自己的留言及回复?2025-10-10

回复:感谢您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关注,欢迎您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工作提出建议意见,也可以就涉及矿山安全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问题留言。收到留言后,我们将进行研究,并就有关问题作出答复。答复内容将通过短信发送到留言时的手机号码。对于带有共性的问题,还将统一在网站发布,可以通过以下网址进行查看:https//www.chinamine-safety.gov.cn/hd/lyhf/2025-10-13

 

20.新建煤矿联合试运转期属于建设期,还是生产期,或者说是一个过渡期?咨询:新建煤矿联合试运转期属于建设期,还是生产期,或者说是一个过渡期?《煤矿安全规程》(2025版)第117条: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该是否适用处于联合试运转期间的新建煤矿?2025-10-03

回复:非常感谢您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联合试运转期间的新建煤矿应当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25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相关规定。2025-10-06

 

2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官网公布的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新闻发布会视频及事故警示教育片能否在哔哩哔哩抖音等平台进行转载宣传?咨询: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官网公布的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新闻发布会视频及事故警示教育片能否在哔哩哔哩抖音等平台进行转载宣传?不作任何商业用途,仅作为加强煤矿企业及工人安全生产意识使用。2025-09-22

回复:感谢您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关注,您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在其政府网站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主动公开,方便公民、企业、院校等查阅、下载、学习、使用。2025-09-26综合司

 

22.咨询《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是否适用于选矿厂问题咨询:独立的选矿厂是否适用非金属矿山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5-09-24

回复:《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不适用于选矿厂。2025-09-24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

 

23.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问题咨询:“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井工煤矿企业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这里指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都包括哪些人员?包括煤矿的总会计师、销售副矿长、销售科长、财务部长、办公室主任吗?2025-09-15

回复: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煤矿企业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带班下井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采煤、掘进、通风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纪行为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规定,井工煤矿带班下井的人员范围,既包括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等矿领导,也包括与现场作业关系紧密的其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2025-09-19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24.矿物加工工程专业(选矿)大学以上学历,且具有采矿工程高级以上职称,能否担任金属非金属矿山五职矿长。咨询: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选矿专业(即矿物加工工程)大学以上学历,且具有采矿工程高级以上职称,能否担任金属非金属矿山五职矿长。2025-09-14

回复:选矿专业(矿物加工工程)属矿山主体专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五职”矿长,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2025-09-18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

 

25.关于非煤露天矿山的“五职”矿山和“五科”技术员设置咨询咨询:我公司有两座相距约6公里的非煤露天矿山,两座矿山均由我公司矿山部直属管理并生产。想咨询关于“五职”矿长和“五科”的几个问题:1.负责技术的副矿长、地质测量技术员等无须随时现场值守的能否在同一单位的距离较近的两座矿山兼任?2.可否由同一人兼任负责技术和生产的副矿长或由同一人兼任生产和调度技术员?3.“五科”职能部门的技术员不是部门负责人,是否可以不用满足专业和5年要求?请予指导,谢谢!2025-09-05

回复:1.同一人员不得在不同矿山兼职。2.同一非煤露天矿山内,“五职”矿长和“五科”技术人员可以不是5人。3.“五科”职能部门的技术人员可以不用满足5年一线从业经历要求。2025-09-1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

 

26.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大概什么时候能出呢?咨询:初级、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采取考试方式评价,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大概多久能制定新的评价办法呢?还是说以后都是以评代考?2025-09-02

回复: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属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管理范围,建议咨询应急管理部相关司局。2025-09-02安全基础司

 

27.煤矿复产复工咨询:我是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应急管理局分管煤矿安全的副局长,我咨询一下,煤矿(改扩建)开工建设,我们应急局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开展了开工前的验收工作,并报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批复煤矿开工建设,但有关人员说我们的做法是乱设行政许可,请问我们的做法正确吗?2025-08-20

回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为“我国境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您咨询的煤矿(改扩建)开工建设不适用于该《办法》。2025-08-27安全基础司

 

28.于地下矿山基建过程中未同步建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问题的咨询咨询:新建地下矿山,目前处于基建期,是否需要同步建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2025-08-20

回复:根据《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的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在基建过程中应当同步建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2025-08-22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

 

29.工作面虽未安装设备,但其他方面均满足相关规定要求,该工作面可采储量是否可以计入回采煤量。咨询:《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中“回采煤量……即已处于回采状态或安装设备后便可进行正式回采的工作面煤量之和。”其中对“安装设备后便可进行正式回采的工作面煤量之和”,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两种理解:(1)工作面虽未安装设备,但其他方面均满足相关规定要求,该工作面可采储量即计入回采煤量;(2)除满足回采煤量定义的其他要求外,必须完成设备安装后,方可计入回采煤量。请问专家,此条款应如何理解2025-07-31

回复:回采煤量是准备煤量范围内,已按设计完成工作面进风巷、回风巷等回采巷道及开切眼掘进工程所圈定的,且瓦斯抽采、防突和防治水的效果已达到工作面安全回采要求的可采储量,即正在回采或只要安装设备后,便可进行正式回采的工作面煤量之和。2025-08-06安全基础司

 

30.五职矿长主体专业范围咨询:五职矿长任职要求矿山主体专业的机电专业包括自动控制(自动化)吗?2025-07-29

回复:自动控制(自动化)属矿山主体专业。2025-07-3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

 

31.关于矿安综〔2025〕12号的问题咨询:如果有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没有主体专业毕业证,能否从事五职矿长工作?2025-07-26

回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矿安综〔2025〕12号)是对《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中“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学历和从业经历要求的细化和明确。《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印发前,已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且正在任职的“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仍可继续从事相关工作。拟新任职的“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执行。2025-07-3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

 

32.煤矿五职矿长能兼任其他岗位职务吗咨询:煤矿五职矿长,比如总工程师,能否同时兼任工会主席等其他岗位职务2025-07-15

回复:煤矿需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不得兼职。2025-07-18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

 

33.井工煤矿关于“五科”职能部门设置的要求咨询:《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中,井工煤矿“五科”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质测量、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的技术人员,上述5个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问题:井工煤矿是否必须设置以上5个职能部门?能否像金属非金属煤矿一样一个职能部门负责多项工作?例如生产技术、通风、地质测量为一个职能部门是否满足需要?2025-07-06

回复:井工煤矿需单独设置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质测量、安全管理职能部门。2025-07-1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

 

34.关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八条的适用情形咨询:1.《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地质工作细则》这5个细则是以通知的形式发布的,司法部门在案卷评查中提出这5个细则为规范性文件,非部门规章不得用于行政处罚,请问此5细则是否为应急部部门规章?如果是我们如何向司法部门解释,司法部门说部门规章以令的形式发布,而非通知发布。2.如果5细则是规范性文件,关于违反5细则的隐患如何进行处理?2025-09-04

回复:《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等5个细则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应急部部门规章。上述5个细则虽然属于规范性文件,但这些细则多为技术性规范,违反这5个细则的,由执法人员根据细则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事故隐患,如果构成,若企业尚未采取措施消除的,执法人员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2025-09-10煤矿安全监察司

 

35.关于矿山五职矿长方面的问题

咨询: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下发了《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明确要求五职矿长必须为矿山主体专业,请问:1.矿山主体专业具体指哪些专业?2.除矿长外,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的任职条件有没有具体专业要求?请予指导,谢谢!2025-07-09

回复:1.矿山主体专业是指采矿、机电、运输、通风、安全、地质、测量、矿建(井建)等与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专业。2.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需有矿山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只要是主体专业即可,对具体专业没有要求。2025-07-15安全基础司

 

36.关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问题咨询咨询:我单位下属有一露天煤矿,该煤矿配套有地面筛分厂,该长距离采坑边缘约800米,企业认为应按煤矿地面设施(主扇风机、压风机、制氮车间、配电所)请问该管理厂管理,不需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适用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中煤矿矿用产品目录要求,是否合规,请局领导给与政策解答。2025-05-12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应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该地面筛分厂配套设备不属于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无需取得安全标志。2025-05-16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37.关于《《矿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自救器和氢氧化钙检测的问题咨询:领导好,自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下发该通知后,我们对通知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学习,现有3个问题需要进行咨询。一是第十七条关于自救器检测,里面提到的压缩氧自救器检查的时候是否必须打开自救盖进行检查里面的橡胶件,打开后自救器铅封被破坏,自救器是否报废?二是企业下井人员需要拍摄自救器盲戴30秒视频,这些使用过的自救器,没有铅封装置,是否报废?三是关于二氧化碳吸收剂检测,是检测库房存放的还是自救器里面的吸收剂。2025-02-05

回复:根据《矿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一、矿山企业应当每季度对自救器进行的检验项目包括“自救器外观检查、化学氧自救器外壳橡胶保护件检查和压缩氧自救器二氧化碳吸收剂更换情况检查”“化学氧自救器外壳气密性检查”“压缩氧自救器氧气瓶压力检查”“对用于更换的二氧化碳吸收剂进行化验”4项,其中不包括压缩氧自救器内部橡胶件检查。二、每季度检查中发现存在自救器开启、封印条断裂等情况的自救器,应一律报废。用于30秒盲戴考核或演示的自救器,在考核或演示过程中需要被开启使用,按规定应该进行报废处理,以确保投入使用的自救器均符合安全标准,避免在实际紧急情况下出现安全隐患。为了减少自救器的损耗,可在训练和演示时使用与实际使用操作过程完全一致的演示教具或者练习用自救器。三、每季度检查需要“对用于更换的二氧化碳吸收剂进行化验”,所以检测的对象应是库房存放的、准备用于更换的二氧化碳吸收剂。2025-02-12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38.关于永久避难硐室自救器配备数量的问题咨询: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矿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确保入井人员每人配备1台自救器,并在井下紧急避险地点配备1.2倍于所服务区域同时作业最大人数的自救器。请问已经在自救器补给站配备了1.2倍的自救器。永久避难硐室是否需要按照当班最大入井人数配备?2025-01-25

回复:《矿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九条明确了紧急避险地点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避灾路线上设置的自救器补给站等地点。因此,第十条中“井下紧急避险地点配备1.2倍于所服务区域同时作业最大人数的自救器”的要求,应包括紧急避险设施(永久避难硐室)。2025-02-06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39.关于《矿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部分条款的咨询咨询:《规定》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并在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等地点配备自救器……”2024年10月2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召开自救器专项整治会议,安标国家中心王磊同志解读《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煤矿要求在紧急避险设施,自救器补给站及库房,要求配备自救器;非煤矿山当中,仅要求对库房配备备用自救器”请问此项解读是否有效,非煤矿山是否需要在井下紧急避险设施、自救器补给站等点位配备自救器?2025-01-25

回复:2024年10月2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组织召开自救器专项整治会议,会议安排由安标国家中心王磊同志对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矿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解读。其后,经汇总社会各方意见,结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等有关要求,根据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对矿山井下紧急避险地点自救器配备要求进行了调整优化。2025年1月2日,国家局印发了《矿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矿山企业关于自救器的配备要求,即包括煤矿和非煤矿山。矿山企业应按照最终印发的规定执行。2025-02-06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40.专业化服务车队是否符合规定咨询: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煤矿工业视频安装及联网接入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煤矿规范工业视频安装及联网接入,请问完成接入或者规范接入时限是什么时间?2024-01-07

回复:《煤矿工业视频安装及联网接入规范(试行)》用于规范煤矿工业视频安装及联网接入,安装及联网时限等工作要求请结合本地区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要求执行。2025-01-10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41.关于非煤矿山空气压缩机安全标志管理问题咨询:您好,矿安〔2022〕123号文规定了煤矿和非煤地下矿山空气压缩机需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我想咨询一下:对于非煤地下矿山,安装在地表(地面工业广场)的空气压缩机,是否需要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是明确了地下空气压缩机要安全标志,是否表明地面的空气压缩机不要安全标志?而非煤地下矿山未明确说明地面或井下的空气压缩机是否需要有矿用安全标志,安装在地面的空气压缩机是否可以不要安全标志?2025-01-06

回复: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要求,仅针对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非煤地下矿山空气压缩机,因此,地表安装的空气压缩机无需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2025-01-10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42.关于《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第三条的理解咨询:第三条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对工程进行发包的,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发包,其中对井下采矿、掘进工程进行发包的,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是否应理解为大中型矿山企业对非采矿、掘进的,相互不影响生产、作业安全的基本建设工程进行发包的不超过3家,对矿山生产期的采矿、掘进工程进行发包的不超过2家?请求回复2021-07-16

回复: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和《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对工程进行发包的,承包单位不得超过3家,其中生产期间井下采矿、掘进工程对外发包的,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小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家。2021-07-26安全基础司

 

43.事故警示教育片如何下载?咨询:事故警示教育片如何下载?2021-06-03

回复:感谢您对矿山安全工作的关心,您可以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事故查处栏目——事故警示教育片——播放界面的右下角选择下载。2021-06-07综合司

 

44.关于激光甲烷传感器与安全监控系统适用问题咨询: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后,正常使用激光甲烷传感器时,不在系统配置表中的激光甲烷传感器与安全监控系统做了本安及电磁兼容关联检验,有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符合验收规范4.2.3条规定,是否适用该安全监控系统。恳请明确书面答复为盼。2021-04-26

回复:按照现行安标管理规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后,不在系统受控表中的激光甲烷传感器,应按照实际连接和配置进行本安关联、电磁兼容及性能检验,并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报告后,方可使用。2021-05-10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45.关于国家矿山局业务系统问题咨询:煤矿业务系统复杂、系统不稳定、操作程序复杂,占用一线执法人员大量的时间,造成下一线时间不够。以前制一个文书只需要半天时间,现在可能需要1-2天。建议优化系统,主要以填报格式为主。2021-04-09

回复: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开发的,能有效规范执法行为。使用执法系统能够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数据网上统计分析,实现所有执法活动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能有效避免程序错误、处罚自由裁量不规范等问题。执法系统已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处罚规范描述汇编》导入,制作执法文书时能够保障快速、准确录入违法违规行为,快速定位处理处罚依据,同时规范了违法违规行为描述,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文书制作时间。另外,国家局建立了执法系统使用微信群,应急部通信中心有专业人员24小时在线,随时解决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2021-04-25煤矿安全监察司

 

46.煤矿防灭火细则咨询:《煤矿防灭火细则》第59条:“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的封闭采空区及其他密闭区,应当每周1次抽取气样进行分析……”。本矿井主采12下煤、16煤,煤厚平均分别为1.37m、1.02m,Ⅱ类自燃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分别为93天、85天。矿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为“U”型通风,回采结束后分别在进风顺槽、回风顺槽进行了封闭,回风顺槽密闭处设置了束管对采空区内进行抽取气样分析;请问进风顺槽还需要进行抽取气样分析吗?2022-01-14

回复:《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的封闭采空区及其他密闭区,应当每周1次抽取气样进行分析,并监测温度及压差;发现有自然发火预兆的,应当每天抽取气样进行分析。具体在进风顺槽还是回风顺槽密闭墙处抽取气样,要根据两道密闭墙压差决定,原则上抽取负压侧密闭墙内气体。2022-01-19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47.提升绞车是否包含JD系列调度绞车咨询:请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四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39号文)中的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是否包含JD系列调度绞车。2021-12-29

回复: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四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39号文)要求,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由于自身结构限制,存在制动力矩小、带绳跑和放飞车等潜在安全隐患,自2018年12月28日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通知中规定的“带式矿用提升绞车”仅指采用带式制动方式的提升用绞车,不包含采用带式制动方式的JD系列调度绞车等辅助运输绞车。2021-12-30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48.关于2021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4.1罐道要求的疑问咨询:领导您好!我们是河南省一座金属矿山,有一套盲竖井提升系统,依据2021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4.1要求,缠绕式提升系统应采用木罐道或者钢丝绳罐道,我们盲竖井现状为单绳缠绕式提升系统+型钢罐道+2根钢丝绳防坠,已于2018年验收,并投入使用。现因采矿方法由空场法变更为充填法采矿,走改扩建程序,不涉及竖井提升方面的改建。请问,竖井提升系统是否需要按照6.4.4.1要求更改?2021-11-22

回复: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要求,缠绕式提升系统应采用木罐道或者钢丝绳罐道,不应再使用型钢罐道。采用缠绕式提升方式的竖井,符合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要求并于2021年9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竖井装备采用型钢罐道的仍可继续使用,同时矿山应加强安全管理。当竖井延伸、提升设施改造时,应执行GB16423-2020相关要求。2021-11-26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

 

49.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事宜咨询:2020年10月22日,监察局发布了《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请问该标准是否有具体的发布及实施计划。2021-10-13

回复:根据征求意见,目前正在进行最后一轮专家论证与修改完善,尚未正式公布实施。2021-10-14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50.问题请示咨询:领导好!根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发包,其中对井下采矿、掘进工程进行发包的,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的规定。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从事掘进的单位不能超过两家,对于充填、中孔、防治水等单位则不包含在其硬性规定的2家范围内?2021-08-25

回复: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及《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非煤地下矿山将井下采矿、掘进工程对外承包的,除爆破工程外,大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家,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家;另有其他工程对外承包的,该矿山对外承包的采掘工程和其他工程之和不得超过3家。2021-08-27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5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核咨询:应急管理部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规定该文件不适用于非煤矿山,同时宣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文件作废。在新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办法未出台前,请问领导在新的规定未出台前如何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2022-05-06

回复:按原有标准开展建设。2022-05-10安全基础司

 

52.带班咨询:《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四条中,是否建设矿井要"双带班"?2022-05-07

回复:是。2022-05-10安全基础司

 

53.煤矿事故类型分类咨询:您好,请问,《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里面关于煤矿事故类型及定义现行有效吗?现在统计煤矿事故类型按照哪个执行?谢谢2022-02-25

回复:您好,经研究,对您的留言答复如下:经查,《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目前有效。现在统计煤矿事故类型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应急〔2020〕93号)中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执行,煤矿事故类型分为:顶板、冲击地压、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爆破、水害、火灾、其他共10类。2022-03-04事故调查和统计司

 

54.煤矿事故类型分类咨询:您好,请问,《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里面关于煤矿事故类型及定义现行有效吗?现在统计煤矿事故类型按照哪个执行?谢谢2022-02-25

回复:您好,经研究,对您的留言答复如下:经查,《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目前有效。现在统计煤矿事故类型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应急〔2020〕93号)中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执行,煤矿事故类型分为:顶板、冲击地压、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爆破、水害、火灾、其他共10类。2022-03-04事故调查和统计司

 

55.咨询:关于生产期间技改和重大变更的范围界定问题咨询: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矿安〔2022〕4号文中的生产期间中重大变更和原36号令中技改、扩建工程如何区分界定,规模和范围发生变化在原〔2016〕18号文件中可以理解为变更,那么非煤矿山生产过程中变化范围和规模是否属于该情况,是否需要履行技改或者扩建三同时程序,两者如何区分界定,请解惑!2022-02-21

回复: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要求,非煤矿山企业在建设、生产期间发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规定的重大变更,原则上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2022-02-24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

 

56.关于井口动火,井下撤人的疑问咨询:《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文中第一条中规定“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规定中说的撤出井下所有人员是指动火的那条井,还是全部的井下人员。比如说:有主井和副井两条竖井,两条井之间有一定的距离,在主井口动火时,副井对应区域的人员也要全部撤离吗?2023-05-18

回复:您好,请参照《煤矿防灭火细则》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七)严禁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电焊(气割)工入井动火作业。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2023-05-23煤矿安全监察司

 

57.请求解读《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安监总煤监(2015)34号文中第四条(四)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修改设计后未经原设计审查部门批复同意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咨询:《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安监总煤监(2015)34号文中第四条(四)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修改设计后未经原设计审查部门批复同意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请相关领导对这句话给予解释(如果首采区未发生变化,首采工作面变更为接续工作面,修改设计后是否需要原设计审查部门重新批复)2023-05-16

回复:“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属于重大变更,煤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2023-05-19煤矿安全监察司2023-03-16

 

58.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咨询:复工复产管理规定和煤矿建设安全规范规定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是矿山企业还是建筑施工企业?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哪个部门核发?2023-03-16

回复:您好!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属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2023-03-21煤矿安全监察司

 

59.关于《煤矿安全规程》中煤矿开采深度问题咨询:《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第86条规定:“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中1000m如何定义?是以井口标高算起?还是以地表钻孔深度至见煤点计算?或是以岩石侵蚀基准面计算?盼回复!2022-06-30

回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六条所称的开采深度是指主井井口的标高与开采最低标高之间的差。2022-07-04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6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4-2020咨询: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4部分非煤矿山中,露天采矿工配备装备中无耳塞耳罩,包括钻工、挖掘机驾驶员,是否存在错误。2022-05-18

回复:《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4-2020)有关内容没有错误。非煤矿山企业应该严格遵守规范的各项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配戴。2022-05-23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

 

6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需要分别配备地测副总和防治水副总吗?咨询:《煤矿防治水细则》和《煤矿地质工作细则》分别要求配备地测副总和防治水副总,《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要配备专职防治水副总。我想咨询一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实施以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要分别配备地测副总和防治水副总吗?谢谢!请回复2024-04-10

回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根据以上条款,《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应当按要求配备专职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2024-04-15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6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及联网工作的通知咨询:请问边坡现状高度150米露天转地下矿山的边坡是否需要进行边坡监测系统联网工作。2024-03-30

回复:按照矿安〔2023〕119号文件要求,边坡现状高度150米及以上的正常生产建设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边坡都要进行监测。一般情况下,露天矿山转地下开采后情况更为复杂,露天矿山终了边坡及露天坑底保安矿柱极易遭受地下开采影响,露天边坡采动滑移风险巨大。露天边坡由于地下开采扰动所形成的裂缝给地下水渗流提供了通道,从而给地下开采带来井下泥石流等安全影响。综上所述,边坡现状高度150米露天转地下矿山的边坡需要进行边坡监测系统建设联网工作。2024-04-05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63.关于《选煤厂安全规程》GB43203-2023中第15.2.4条的疑问咨询:正文第35页,15.2.4条中“煤仓防雷接地不应利用仓体受力钢筋作为引下线,应设置专用仓体外下引接地线;防雷接地装置不应与电气设备等装置共用,接地电阻应符合相应建筑防雷标准。”此处表述的“防雷接地装置不应与电气设备等装置共用”是专指煤仓的接地装置还是所有选煤厂建筑物的接地装置?2024-02-22

回复:请询应急管理部。2024-02-22综合司

 

64.关于《选煤厂安全规程》解读的事宜咨询:尊敬的领导,贵局近日发布了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选煤厂安全规程》,作为煤炭洗选企业我们须严格执行,咨询一下后期贵局会发布《选煤厂安全规程》解读吗?以便我们理解透彻、易于执行,盼回复2023-10-08

回复:非常感谢您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局暂无制定《选煤厂安全规程》解读的工作计划。2023-10-10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65.高风险非煤矿山界定咨询: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或者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贵单位实施。请问上述“年产”、“边坡高度”以何种文本为依据?按照采矿许可证中的“生产规模”和“开采深度”,还是按照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的内容?盼文字回复2023-06-03

回复:以安全设施设计为依据。2023-06-09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

 

66.咨询尾矿库坝体稳定性分析咨询:《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尾矿库隐蔽工程专项检查等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五个一”“开展一次坝体稳定性分析”,我单位2022年8月份已做了坝体稳定性分析,现在需要重新做一次吗?2024-05-03

回复:请按照《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尾矿库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2024-05-10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

 

67.关于尾矿库排洪构筑物质量检测和坝体稳定性分析咨询: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尾矿库隐蔽工程专项检查等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尾矿库企业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于2024年4月底前对排水井、排水斜槽......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这个排洪构筑物质量检测是强制性必须检测的吗?因为我单位是2022年6月已做了质量检测,根据2023年两办意见,排洪构筑物每三年进行一次质量检测,我单位今年还需重新做吗?2024-05-03

回复:请按照《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尾矿库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2024-05-10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

 

68.关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问题咨询咨询: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自该文件施行日起之前非煤地下矿山企业所使用的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需要全部淘汰吗?2024-04-12

回复: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企业在2022年12月10日起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对于2022年12月10日之前使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等文件要求。对于2022年12月10日之前购买的,购买时没有安全标志相关规定,可以经过定期检测检验,确保安全性能符合规定标准后继续使用。2024-04-20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69.规范标准咨询: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有以下问题想咨询。现在矿上行业各种规范标准多,企业在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过程中部分标准要求不一致,推荐性标准是否需要强制执行;在检查过程中推荐性标准是否可以作为执法依据或安全隐患引用条款。2024-04-07

回复:《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安全规程,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矿山安全行业标准(KA)属于法定必须执行的行业标准,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矿山安全行业标准(KA);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矿山安全行业标准(KA)作为监管监察执法及许可、审批、核准的重要依据,不得违反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技术条件实施许可、审批、核准等事项,对违反矿山安全行业标准的行为应当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矿山安全领域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登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服务互动”栏目的“矿山安全标准服务平台”查阅下载。2024-04-15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70.请教安监总管一〔2015〕68号文件是否被废止?

咨询:领导:您好!最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公告2024年第1号,即批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等7项矿山安全行业标准。请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安监总管一〔2015〕68号文件,是否被废止?另外,批准的7个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KA/T),那么实际工作中是否可以不采用?麻烦您们了,非常感谢!2024-04-04

回复:自2024年4月7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系列标准实施之日起,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编制。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于2024年4月7日前已受理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仍按照《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68号)要求执行。安监总管一〔2015〕68号文件目前正在履行废止程序。《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安全法》第八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十三条规定,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矿山安全行业标准(KA)属于法定必须执行的行业标准。2024-04-11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71.专业化服务车队是否符合规定咨询: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煤矿工业视频安装及联网接入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煤矿规范工业视频安装及联网接入,请问完成接入或者规范接入时限是什么时间?2024-01-07

回复:《煤矿工业视频安装及联网接入规范(试行)》用于规范煤矿工业视频安装及联网接入,安装及联网时限等工作要求请结合本地区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要求执行。2025-01-10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72.关于非煤矿山空气压缩机安全标志管理问题咨询:您好,矿安〔2022〕123号文规定了煤矿和非煤地下矿山空气压缩机需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我想咨询一下:对于非煤地下矿山,安装在地表(地面工业广场)的空气压缩机,是否需要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是明确了地下空气压缩机要安全标志,是否表明地面的空气压缩机不要安全标志?而非煤地下矿山未明确说明地面或井下的空气压缩机是否需要有矿用安全标志,安装在地面的空气压缩机是否可以不要安全标志?2025-01-06

回复: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要求,仅针对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非煤地下矿山空气压缩机,因此,地表安装的空气压缩机无需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2025-01-10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73.关于矿用电梯-矿用安全标志的咨询咨询:您好,矿安〔2022〕123号文规定了非煤地下矿山电梯需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我想咨询一下:对于非煤露天矿山,地表破碎站(地上一层,地下~45m)内的电梯,是否需要有矿用安全标志?对于非煤地下矿山的地表工程(如井塔内)是否需要有矿用安全标志?正在基建的矿山,多次因投标单位无法提供有矿安标志的电梯而流标,经询,市场上尚未有取得矿用安全标志的电梯,对于必须执行矿用安全标志且无法采购到相应设备的矿山.2024-09-24

回复:一、关于非煤露天矿山,地表破碎站(地上一层,地下~45m)内的电梯,是否需要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明确规定,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为非煤地下矿山设备,不包括非煤露天矿山设备。二、关于非煤地下矿山的地表工程(如井塔内)是否需要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明确规定,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为非煤地下矿山设备,非煤地下矿山地表工程(如井塔内)的电梯属于地面电梯,不属于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产品,无需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2024-09-27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74.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怎样理解咨询:《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这个规定从16版开始规定)。某矿中央变电所在井底车场处,有个采区离中央变电所较近,在采区巷道设了个配电点,从配电点再给采区的设备供电,采区内有一个综采面、两部皮带机。从中央变电所用两根电缆给配电点供电。这个中央变电所是否是“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2024-09-12

回复:该矿中央变电所承担的是向采区配电点供电的任务,由采区配电点负责向采掘工作面供电,因此,该中央变电所不是“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但是,该采区配电点具有采区变电所功能,应按采区变电所设计,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2024-09-16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75.矿山安全违法犯罪案例解读主题讲座的视频在哪里能观看或下载了?

咨询:2024年4月18日事故调查和统计司司长赵苏启以视频会议的形式举行了一个《矿山安全违法犯罪案例解读主题讲座》,讲座结束时赵司长说,过后会将视频上传至官网,不知道上传了吗?在哪里可以观看?方便的时候请回复,谢谢2024-05-10

回复:https//www.chinamine-safety.gov.cn/fw/sp_mjj/202405/t20240506_486986.shtml 2024-07-02事故调查和统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