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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

为加强我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切实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2005年印发的《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聘任的,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省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专家的相关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家的聘任、发证、公告、考核、建档和换届等工作;

(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每年定期组织召开专家会议,总结上年工作情况,提出当年工作任务;

(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或专业组会议,通报重点工作情况;

(五)组织专家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六)根据届满专家的表现,提出评语意见函告专家所在单位;

(七)其他有关事宜。

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为专家管理归口处室,日常具体管理工作委托湖北省安全生产技术协会承担。

第四条专家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愿意承担专家工作,并接受省安监局的管理;

(二)熟悉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熟练掌握本行业、本领域内的技术理论,从事专业工作5年以上,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事件处置能力;

(四)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勤政廉洁;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六)省安监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家,经省安监局审核后,可聘任为首席专家。

(一)具有两院院士或国家部委专家资格;

(二)承担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国家及省部级规划、重大科技项目的编制和研发工作;

(三)作为专家组长参与过重特大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

(四)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津贴,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在本行业、本专业具有权威性。

第六条专家聘任程序

(一)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或技术机构等推荐或本人自荐,并填报《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

(二)省安监局负责对拟聘专家进行资格审查;

(三)省安监局批准、颁发聘书,书面告知专家所在单位并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聘任期满经省安监局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八条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国内外前沿信息和决策咨询;

(二)积极参与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调研,为改善我省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省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划、政策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四)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重大危险源监控以及重大高危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六)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为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七)参与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报告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等工作;

(九)为全省安全科技、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

(十)结合本省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撰写安全生产方面的调研报告或论文;

(十一)承担省安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专家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在执行指派公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任务;

(二)积极参加专家活动,承担工作任务,并对委托的工作负责;

(三)受领任务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赶赴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四)受省安监局指派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指派函和专家证。完成任务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技术咨询、检查评审等活动中,遵守有关制度和规定,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由省安监局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及专家本人。特殊情况下,省安监局可直接电话通知专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事后由省安监局向有关单位送达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专家按照行业领域,分为危险化学品组、矿山组、建筑与机械组、职业健康组、交通消防组、民爆与烟花爆竹组、应急救援组、综合组共8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不少于10名专家。

第十二条各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应当由本专业领域知名度高、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各专业组组长负责制定本组工作计划,组织技术研讨和调研等工作,并适时提出工作建议。每个专业组设1-2名首席专家。凡重大活动或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必须请相关专业组首席专家参与。

第十三条各专业组应当于每年1215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调研报告和次年工作计划等书面材料并电子版报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

第十四条 专家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可及时调整和充实。

第十五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安监局批准可以终止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正常专家活动的;

(四)连续3次不能参加省安监局指派的工作任务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六)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意见结论的。
被终止资格的专家,省安监局收回或废止其专家证书,并在省内主要媒体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省安监局设立专家组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专家待遇采取年度工作津贴和单项工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专家在完成省安监局指派的任务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对工作优秀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省安监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工作。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12-02-21        访问量:3,01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