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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


鄂安办〔2016〕24 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各地按照《省安监局关于非煤矿山实行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的通知》(鄂安监发〔2015〕31号)要求,认真组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提高了安全监管效率,促进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取得了较好效果。为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1号)和我省实际,现将省安监局组织修订的《湖北省露天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暂行)》、《湖北省地下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暂行)》和《湖北省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暂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抓好贯彻落实。
     一、省内所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应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对基建矿山、坑探项目等单位,各地也要制定相应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标准见《湖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暂行)》(附件1-3)。
     三、省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市(州)安监局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级别的评定工作,也可以委托县级安监局实施中央、省属和市属以外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工作,但其中A、B级的评定需报市(州)安监局审核确定。
     市(州)安监局每年第一季度完成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工作,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安监部门结合“专家会诊”隐患排查结果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级别。若出现附件中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目,直接降低为D级。
     对连续3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提高一个等级:
     1.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
     2.获得“五化”矿山建设、尾矿库综合治理或矿山科技应用示范企业的。
     五、非煤矿山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标明企业的风险等级、主要风险因素及应对措施。另外,还应根据不同岗位制定岗位风险告知卡,列出岗位职责、岗位风险、岗位安全规程、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六、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监管职责,科学制订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进行不同频次的执法检查,并建立分类监管工作台账。其中,A级企业每1.5年不少于1次;B级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C级企业每年不少于2次;D级企业每年不少于3次。
     省安监局将对各地开展执法检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
     附件:附件1-3.rar
     1.《湖北省露天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暂行)》及说明
     2.《湖北省地下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暂行)》及说明
     3.《湖北省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暂行)》及说明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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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3-09        访问量:1,375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