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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解读


2015年7月22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5﹞53号,以下简称《意见》),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

一是进一步适应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的需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要求严格。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牢牢坚守生命红线,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全面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省委书记李鸿忠、省长王国生也多次强调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要求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面,2014年12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颁发实施,2014年6月5日,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也颁布实施多部规章,如《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总局令第62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总局令第67号)等。落实国家和省里一系列政策法规,迫切需要制定我省非煤矿山安全方面的具体措施,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推向深入,建立长效机制。

二是改变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状的需要。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但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依然较大,尚未实现根本好转。我省非煤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广,安全基础薄弱,截止2014年底全省有金属非金属矿山2700家,其中小型矿山占80%多,分布在全省15个市(州),按照分级分类最新统计数,A类企业仅99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涉及发改、国土、经信、环保、公安、质监、安监等多个部门,一些具体政策措施分散在相关部门的文件中。在执行过程中,有的相关政策已经过时,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不相适应;有的部门之间政策相互矛盾,缺乏统一的约束力和公信力。因此,亟须由省政府统一出台规范性的文件,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明确,以便各地、各部门和矿山企业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

三是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需要。2014年7月19日,国家安监总局在长沙召开部分省、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会议要求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非煤矿山整顿关闭、淘汰落后设备、攻坚克难、最低开采规模、风险分级监管、开展专家会诊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同年10月,安监总局徐绍川副局长专题致信省政府领导,建议我省研究出台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为此,按照省政府领导意见,省安监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省情,起草了《意见》初稿,在充分征求各地安监局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环保厅、财政厅和湖北电力等部门的意见后,经省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意见》正式印发执行。

二、《意见》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意见》共八条二十项,按照依法行政、依法治安、依法治矿的原则,紧密结合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既管当前,又管长远,是一部规范我省非煤矿山安全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的重点:

重点一:明确了非煤矿山安全发展目标任务。

《意见》提出,全面推进矿山“五化”(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建设。2015年底,完成前三年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任务;到2020年,全省非煤矿山控制在2000家以内,尾矿库控制在200座以内。2014年底,我省非煤矿山共计3177家,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2700家,尾矿库326座,采掘施工、地质勘探和油气开采企业151家,按照《意见》要求,从2016年开始,我省将继续加大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再关闭淘汰1000余家非煤矿山,实现矿山总量下降30%以上,尾矿库总量减少30%以上的目标。通过总量控制,提高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实现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重点二:规范了矿业权设置。

规范矿业权设置,是有效解决矿山开采秩序混乱、矿山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意见》强调要建立采矿权设置部门联合踏勘制度,要求拟新设非煤矿山采矿权和调整矿区范围时,由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同级安监、环保、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并书面征求意见。

重点三:提高了非煤矿山安全准入门槛

一是规定了新建矿山开采最小生产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二是明确了七类新建(扩建)非煤矿山不予核准的情形。三是对现有达不到最小生产规模、且剩余资源储量不能满足扩大生产规模需要的生产(基建)矿山企业或露天开采矿山安全距离不足300米的,其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限期予以关闭。

重点四:明确了整顿关闭的重点对象和配套措施。

《意见》提出重点加快关闭退出10类矿山,其中,限期关闭3类矿山,及时关闭7类矿山,并提出了整顿关闭的政策措施。《意见》要求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责任事故的小型矿山,和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责任事故的中型矿山要及时予以关闭。对2016年底前自愿申请关闭的矿山退还安全风险抵押金;对关闭后主动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矿山企业,退还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

重点五:加强部门监管和事故查处。

《意见》第十九条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责任清单。第十四条提出对6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对从严追究事故矿山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责任作了硬性规定,指出对重大以上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对较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对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发布时间:2016-02-15        访问量:1,713次